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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修厂合法留置修理车辆
 
    2006年,宜昌某建材公司的一水泥罐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损害严重,委托宜昌一汽车修理公司维修。2006年4月车辆修好后,汽修公司通知建材公司付费取车,但建材公司提出,先办理保险理赔后再支付修理费。于是汽修公司出具10万元的修理费发票,协助建材公司办理了保险理赔,建材公司也从保险公司得到了8万多元的理赔款。但其后,建材公司并没有支付维修费,当汽修公司向其索要时,建材公司采取回避的态度。不仅如此,建材公司还变更公司名称,转移公司资产。到后来,和建材公司联系不上,公司注册的地址也找不到该公司。迫不得已,我代理汽修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保障汽修公司的债权能够得到实现,我们对修理车辆行使了留置权,并要求建材公司支付修理费和保管等费用。
   
    诉讼过程中,建材公司依然采取回避的态度,法院只好采取公告的方式送达法律文书,案件也因此拖了很长时间才下判。法院判决不仅支持了修理费、逾期付款违约金,还支持了每天13元的保管费。因建材公司下落不明,文书的送达及其后执行程序,法院都要采取公告的方式,案子一拖就是2年。最后该车评估价19万元,并由法院强制拍卖。汽修公司不仅得到了10万元的修理费,另外还得到了2万多元的停车费和利息,汽修公司的利益可以说没有任何损失。
 
    案子虽然结了,但我对建材公司的做法感到奇怪。我们行使留置权后,建材公司如果不支付修理费,将额外支付很多费用。它的车被拍卖后,除汽修公司受益外,评估公司、拍卖公司都从中得到了报酬,19万元最后所剩无几。即便建材公司当初拿不出钱,在诉讼过程中也不能玩失踪,要知道案子拖的时间越长,付出的成本就越高。建材公司如果一开始就积极解决问题话,也不会付出这么多额外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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