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区望某为了照顾自己的父母,想在点军区购买一农民的住房,用于父母养老。2007年通过朋友介绍,望某看中了一套住房,谈好价格后望某和农民何某签订了购房合同。望某根据购房合同付清房款后,发现这套房子不能办理过户手续。究其原因,何某是当地村民,其住房的土地属于村集体所有,望某是城镇居民,当地村委会不同意给望某办理相关手续。于是望某找到何某,要求何某退款,何某不同意。何某认为合同也签了,钱也给了,房子也交出去了,哪有道理退钱的。万般无奈,望某到事务所来咨询我的法律意见。
了解情况后,我建议望某提起诉讼,因为农村的宅基地属集体所有,身为城镇居民的望某不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无权使用农村宅基地,望某与何某的房屋买卖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关于宅基地使用的主体只能是农村村民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无效合同的规定,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因违反国家法律,属于无效合同。对于无效合同,双方应该返还所得,何某应该退款,望某应该退房。基于上述原因,在征得望某同意后,我们提起了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何某在没有取得村委会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出售房屋,更不能将房屋出售给村集体组织以外的人员。望某和何某签订的购房合同违反相关规定而无效,何某应返还所收房款。
案件以法院的判决方式了结,但从中我们可以得到启发,双方买卖房屋时都没有恶意,只是因为缺乏法律知识,才导致了本案纠纷的发生,谁也不想去打这场官司,但这场官司最后却不得不打。城区的房价已经很高了,不少人把目光放到了点军区,以为那里的房价便宜一些。殊不知,土地使用权是一道红线,有时候城里人是闯不过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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