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政府在对城区道路进行改造时,对一下岗职工的门市房予以强行拆除。该下岗职工起诉,请求确认政府的行为违法,并赔偿损失79万余元。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判定新民市政府的强拆行为违法,但赔偿请求没有依据予以驳回。
新民市是沈阳市下辖的县级市。2006年12月,新民市政府发布通告,告知市政府决定对城区东郊路进行拓宽改造。次年4月,再次下发通知,明确具体的改造路段及拆除范围,同时承诺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补偿。新民市阀门厂的下岗工人陈忠江于1993年所建的80平方米门市房,正处在这一拆除范围内。
2007年5月14日,新民市政府责成新民市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及其他一些相关单位,对陈忠江的门市房进行了强制拆除。当时,门市房内有机器设备、生活用品、动力电等,陈忠江称“这些物品有损坏”。同年10月,陈忠江与新民市城管监察大队签订《城市道路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获得17万元补偿。不过拿到钱后,陈忠江认为强制拆除行为违法,补偿协议确定的补偿单价不合理。去年6月19日,他向沈阳中院起诉,请求确认政府违法,责令赔偿经济损失79万余元。
法院认为,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拆除违章建筑,在程序上应先由规划部门进行确认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自行拆除的,由政府作出限期拆除决定,责成有关部门强拆。本案中,陈忠江的门市房是以“没有合法审批手续,属违章建筑、且影响城市市容”为由被强制拆除的。但在强制拆除之前,这间房子既未经有关部门先行确认“违建”,也未由政府批准或者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因此,可以认定政府的这次强拆行为违反了法定程序,依法应当确认违法。
至于原告的赔偿请求,因其在拆迁后与新民市城管监察大队签订了“补偿协议书”,并领取了17万元的补偿款。至此,强拆引发的后果已经协商处理完毕。若对补偿协议有异议,应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于是法院一审作出了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