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 首席律师 / 法律顾问 / 法律顾问类别 / 私人法律服务 / 聘请法律顾问指南 / 风险防范 / 经典案例 / 交通事故赔偿 / 法律热点 / 免费咨询
首席律师
联系我们
办公电话:0717-6748669
移动电话:13972008669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办公地址:湖北省宜昌市西陵一路18号,中环广场11楼
邮政编号:443000
友情链接
假日期间从外地回职工宿舍途中遇车祸,是否算工伤?

  案 情  

  詹某系某广告设计制作公司的职员,平时住在公司为其租住的职工宿舍中。2016年10月1日至7日,公司规定国庆节放假7天,詹某回到农村老家。10月7日,詹某乘坐同事驾驶的小型客车从老家返回宿舍,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詹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詹某对该起事故无过错。事后,广告公司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詹某被认定为不属于工伤。詹某家人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分 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詹某发生交通事故是否是在上班途中。


  詹某家人认为,詹某提前回宿舍是为了能次日正常上班,应当属于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应认定为工伤。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为,上班途中应当是指在合理时间内,职工从住处到工作岗位的途中。詹某在国庆假期期间,从老家回宿舍的目的是到职工宿舍休息,以便次日上班,而并非直接到工作岗位上班。因此,詹某的情形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上下班途中”,不应认定为工伤

  依 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六条规定: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


  综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予认定詹某为工伤,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法院驳回了詹某家人的起诉

浏览次数:126
版权所有:宜昌法律顾问网  技术支持:
办公地址:湖北省宜昌市西陵一路18号,中环广场11楼  邮政编号:443000
办公电话:0717-6748669  移动电话:18972556633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