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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意外事故,谁来承担赔偿责任(案例) |
【案情】
4月25日傍晚,陈某骑电动车回家时,被一根突然掉落的电线绊倒,摔倒在马路中间。恰巧,刘某驾驶小车驶来,由于采取措施不及,将陈某碾伤。事后,陈某被送往医院救治,花费医疗费5万余元。
经交警部门认定,本次事故属于意外事故。事后查明,掉落的电线系移动公司用于通信的线路。移动公司与刘某均以意外事故为由拒绝赔偿陈某医疗费等损失。
【分歧】
本案中,事故被交警部门认定为意外事故,陈某的损害应由谁赔偿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事故被认定意外事故,即双方对该起交通事故均无责任,因此刘某不承担赔偿责任。但移动公司的电缆掉落是造成陈某摔倒的直接原因,因此,移动公司应赔偿陈某的损失。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起事故认定为意外事故仅是指在事故中不负责任,但这并不能免除刘某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陈某的损失应由刘某及移动公司共同赔偿。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一、交通意外事故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因此,交通意外事故也属于交通事故。《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交通事故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方不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知,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只有一种,即交通事故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除此之外,机动车不得以任何理由免责。
本案中,陈某被电缆绊倒后,被刘某所驾小车碾伤,造成伤害并非其故意。刘某采取措施不及未能避免事故发生,根据法律规定,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陈某的损害应由谁赔偿?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本案中,移动公司对其所有的电缆负有日常管理和维护的职责,但其疏于管理、维护,致使电缆掉落绊倒行人,存在过错。同时,移动公司不能证明陈某存在过错,也不能证明自己采取了有效措施避免电缆掉落,因此,对陈某的损害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两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陈某在同一时间地点遭受两次伤害,两个侵权行为各自对加害部分无法区分,并结合为一个共同的加害行为对陈某产生了损害,结合程度非常紧密,具有致损害结果发生的关联性,构成无意思联络共同侵权,因此,移动公司与刘某构成共同侵权,应当对陈某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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