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拥有一楼住房一套,长期用于对外出租,2009年吴某到中介机构登记出售。刘某看到信息后,通过中介机构和吴某取得联系,表示有意购买。双方经协商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房屋总价70万元,刘某预付20万元后双方办理过户手续,房屋交接后刘某付清余款50万元。合同签订后,刘某支付20万元,吴某也将房屋过户到刘某名下,但在吴某要求刘某支付余下50万元房款时,双方产生了争议。
吴某认为自己已经按合同约定办理了过户手续,刘某应该支付房款,刘某则认为,我买房屋是要占有、使用房屋,房屋不给我使用就没有实际交付,于是双方产生纠纷。我代理吴某诉至法院,要求刘某支付尾款50万元。但刘某以房屋未实际交付为由,拒付房款。诉讼过程中我提出如下观点:1、房屋买卖不破租赁,不能因为房屋出售,便要求解除现存的租赁关系;2、刘某购房前,已知租赁关系存在,其成为新房主后,应该承接该租赁关系;3、吴某将房屋过户到刘某名下后,即履行了交付房屋的义务;4、房屋产权人现在是刘某,即便要解除租赁关系,也是刘某提出解除,吴某已无权行使解除权。
本案法院归纳庭审争议焦点为:房屋交付应采取什么形式。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房屋租赁关系存在在先,因双方仅涉及房屋交付而不涉及相关物品的交付,故吴某将该房屋过户到刘某名下后,刘某依《物权法》的规定,就已经取得了房屋的相关权利。该过户行为应视为吴某对刘某的交付行为,刘某应该按约支付剩余房款。
一审判决后,刘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