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在个体旅馆服药自杀,抢救无效身亡,父母将旅馆老板告上法庭。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旅馆老板赵某没有对李某某进行登记的行为存有过错,但不是损害后果发生的直接原因,故判决被上诉人应对上诉人进行适当的补偿,驳回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2年4月12日,李某的女儿李某某入住到被上诉人赵某经营的旅店,赵某未进行登记。4月7日午上午,当赵某向李某莫收取房费时,发现李某某已经死亡。经公安机关现场勘验,发现了死者的遗书及两瓶药物,综合分析认定李某某为服毒自杀。经查,死者李某某生前是一名高三学生,因学习压力过大与父母发生口角离家出走。悲剧发生后,死者的父母以被告未遵守登记规定、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将旅店老板告上法庭。 此案经过海拉尔区和呼伦贝尔市两级法院的审理,最后认定被告没有对李某某进行登记的不作为存有过错,但并不是损害后果发生的直接原因,是李某某自身故意所为,综合考虑到本案的具体情况和死者家长的情绪,故酌情判令被告赵某补偿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