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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陷入连环案 另辟蹊径保护股东权利
 
    宜昌A纺织公司成立于2004年,股东为周某和万某,各投资200万。当时组建A纺织公司时,得到了当地市政府的大力支持,并同市政府签订了投资改造协议。市政府的意思是想通过新的资金,盘活原有的一个就纺织厂。协议签订后,A公司股东积极组织资金,改造厂方、购买设备,一切都有条不紊的进行着,直到有一天股东万某有了吞并公司想法。
 
    万某当时是公司的总经理,周某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说两个股东各司其职,A公司发展又很有前景,也正是因为有前途,万某做了一系列有损公司的行为。万某让自己的亲戚刘某成立了另一家B纺织公司,然后自己和B公司签订合伙投资协议,邀请B公司参与A公司的投资经营。当然这一切都没有取得A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的同意。B公司进来后,霸占了A公司前期改造成果,并且直接侵占了A公司购买的全部设备,美其名曰共同投资。但投资的结果是A公司没有了,B公司成了市政府纺织项目的直接受益人。A公司不服,委托律师起诉B公司和股东万某。
 
    A公司的诉讼请求是:1、确认B公司和万某侵权;2、判令B公司撤走人员和安装的机器设备。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B公司受A公司股东万某的邀请合伙投资,但未征得另一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周某的同意,其行为属于个人行为,并在此基础上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撤走人员、机构、和设备。后该案经过二审后,也维持了原判。案子判决结果应该是胜诉了,但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了问题。B公司如何撤走?撤走以后损失巨大,法院也不可能强制B公司撤场。同时,B公司申请该案再审,中级法院发现问题后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A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拿了所有的案件材料征求我的意见,并告诉我B公司正在为自己的员工,能否以自己名义办理社会保险,同市劳动局正在打行政官司,案件审理过程中也涉及到A公司股东万某同B公司签订协议书,是否是履行职务行为。但该案还没有做出生效判决。一连串的案子让周某不知所措,自己投资200万,现在在哪儿都看不到,当时准备干一番事业的雄心没有了,只希望能早点解决此事。
 
    通过对全案的分析,我提出:确认被告侵权的请求必须坚持,但侵权后的法律处理后果值得商榷。以前要求B公司撤场的请求可能不妥,法院无法执行,况且现在案件发回重审后,要重新认定事实,行政官司的判决结果还没有出来,是否对我们有利还不得而知。本案的纠纷本质是股东之间的权益纠纷,事到如今,如何保证股东投资不受损失是当务之急,如果一味坚持,只怕时间会拖很长时间,结果很难说,并且还有法律风险。周某最后接受了我的意见,改变诉讼请求,要求对方赔偿A公司的损失500多万元。经过对全案评估后,我们撤回原诉讼,重新起诉。
 
    在随后的审理过程中,法院充分听取了双方的意见。对方坚持说不是侵权,是接受了A公司股东万某的邀请进来投资的,并且当庭举出行政官司的生效判决书,该判决书确认了万某同B公司签订协议时代表A公司履行的职务行为。对方的这一证据可谓杀伤力极大,它几乎推翻了我们整个诉讼体系,而我们还没有反驳的可能。但关键时候我们指出,退一步讲不是侵权,那B公司进场后,A公司前期投入全部被侵占,A公司的损失B公司还是要承担。能提出这个意见,得益于我们改变了诉讼请求,如果不是撤诉后重新起诉,还是坚持以前要求对方撤场的话,那案子就彻底输了。法官同意了我们的想法,在陈述案件厉害关系后,主动引导双方进行调解。
 
    调解结果:B公司直接退回了刘某的全部投资款200多万元。刘某虽然没有达到收回公司的目的,但根据事情的发展,全身而退,没有任何损失,他自己已经相当满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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