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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律所律师为双方代理要不得
 
    我在代理一起交通事故案件中,遇到了两被告均由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的情形。我代理受害人,两被告一个是交强险保险公司,一个是司机。严格上讲,保险公司和司机虽然都是被告,但存在利益关系,不应该由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但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不代理双方当事人把握比较紧,对于这种为一方多个当事人代理则没有明确要求,所以一审还是正常开庭了。
 
    一审庭审中,司机的代理律师大包大揽,对于我们提出的请求,即便不是要求司机赔偿的项目,也提出很多质证意见,几乎是帮助保险公司完成了质证过程。而保险公司的代理律师则对司机代理人的陈述,连连点头。因为在某种程度上,两名被告的目的是共同的,尽量减少赔偿数目。这种表面看起来为了一致的目的,而采用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的行为,好像没有什么问题,但其实因为两者存在利益关系,后果终究会凸显出来。
 
    一审判决后,两被告有些傻眼。司机帮忙垫付了5万元的医疗费,法院判决不由被害人给付,而应由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承担。这一下保险公司不满意、司机更不满意。表面上看司机可以让保险公司承担5万元,但因为自己没有向保险公司主张这一权利,所以法院一审没有保险公司直接支付5万元给司机的判决内容(司机无法依一审判决直接执行)。其实宜昌地区交强险通赔已成定论,司机垫付的医药费完全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主张,可能两位代理人手心手背都是肉,故意卖个破绽,不找保险公司要,而是找被害人要,没想到自己进退两难。一审法院这样判决,司机想要回垫付医疗费,还得和保险公司再打个官司。根据交强险合同约定,这场官司只能通过仲裁程序,而不是向法院起诉,仲裁是一裁终局,更为重要的是,仲裁机关适用交强险合同条款,很可能判决司机败诉。这样看来,司机不仅是增加了诉累,同时还可能权利失空。迫不得已,司机提出上诉。
 
    司机上诉请求:1、一审没有保险公司直接给付司机5万元的判决内容,司机无法依判决执行,司机权利可能得不到实现;2、一审判决护理费、误工费过高。二审保险公司的代理人还是原代理人,司机的代理律师可能为了回避双方代理的规定,只把被害人列为被上诉人,保险公司不列为被上诉人。
 
    二审庭审过程感觉很别扭,法官认为:1、司机一审没有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法院不可能作出相关判决内容;2、关于护理费和误工费,一审被害人是找保险公司主张,没有向司机主张,司机无权就此项费用提出上诉,而保险公司又没有提出上诉,视为已放弃权利;3、保险公司当庭提出一审遗漏了有关鉴定费的判决,因为保险公司不是被上诉人,法院不予审查此项内容。
 
    之后我左思右想,这个简单案子总感觉对方律师代理很别扭?问题出在: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利益关系各方做了代理人。保险公司和司机虽然都是赔偿主体,但两者利益有根本不同。有些费用,保险公司承担了,司机就不用承担,两者在有些层面上是对立的。试想,如果保险公司和司机各自请律师,律师独立思考各自委托人的权利,很多问题就不会发生。比如司机就会关心他垫付的医药费能否要回,而选择对他更有利的请求对象,又比如认为护理费和误工费高了,上诉的应该是保险公司而不是司机,还有保险公司垫付的鉴定费也不会遗漏等。正是因为有了利益关系,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时会瞻前顾后、舍本逐末,在不同利益面前搞平衡,其结果只能是损害一方或多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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