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如果当事人双方均与同一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合同,律师事务所则构成双重代理,所以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不能代理双方当事人。
就此问题,司法部《关于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宜担任同一案件原被告代理人的批复》(司复〔2001〕12号)指出“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分别担任同一案件原、被告双方代理人的行为,属于双重代理,应依据《律师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对律师事务所予以处罚;
作为行政规章的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部令第86号)第九条规定:“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十五)在同一案件中,委派本所律师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代理、辩护,但本县(市)内只有一家律师事务所,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作为律师行业纪律规范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也规定“同一律师事务所不得代理诉讼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偏远地区只有一律师事务所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