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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工伤保险条例》关注民生

    国务院新修改通过的《工伤保险条例》于2011年元月1日起施行。新的《工伤保险条例》较之前的旧条例,到底有哪些不同,下面简单做一归纳:

    上下班摔伤可认定工伤

    新《条例》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除现行规定的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都应当参加工伤保险。

    此外,新《条例》还调整扩大了工伤认定范围,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比如很多人咨询:“因工作需要去应酬,喝酒喝出问题了,算工伤吗?”应酬喝酒不算在工伤认定范围内,因为工作范围内是不需要喝酒的,但劳动者如果是吃工作餐中毒,则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另外,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被伤害,只要不是个人主因的,都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上下班时不小心摔伤了,也可以申请工伤认定”。

    在新《条例》中,工伤认定取消了行政复议前置程序,程序简化不少。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做出工伤认定,较此前缩短了大量日程,对急需赔偿金的劳动者来说是一大福音。工伤保险待遇也有所提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标准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例如2009年度全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7175元,那么一次性死亡赔偿金约为34万元。

    工伤保险给企业减负

    新《条例》中,原来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职工“入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以及“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改由工伤保险基金统一支付。参加活动的一些企业代表表示,这项新政策给企业大大减轻了负担,能够让企业更积极主动地给员工参保。

    此外,新《条例》加大了强制力度,增加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等新规定,使工伤职工能够得到及时救治。不参加工伤保险和拒不协助工伤认定调查核实的用人单位,将受到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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