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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败诉案件看企业招用45岁以上农民工的风险
   
    在网站上我公布了一些胜诉的案件,客观讲,律师打官司也有败诉的时候,下面介绍自己的一件败诉案件,之所以谈这个案子,是因为这个案件的判决结果有很深层次的社会意义。
 
    某大型企业在宜昌承建宜万铁路工程时,招用了当地的农民,其中包括52岁的刘某。刘某在一次坐矿车进洞工作时不慎摔下,造成2级伤残。为了得到相应的赔偿,刘某提起了诉讼。经宜昌市两级法院审理,认定刘某受伤是一起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刘某可以得到工伤和人身损害双重赔偿。据此,法院支持了刘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就业补助金、护理费、养老保险待遇等。二审判决后,该企业拿来判决书,征求我的意见。对于法院的判决理由,我基本持赞同态度,但对其中养老保险待遇这一项,我提出不同的看法。
 
    法院支持刘某养老保险待遇的理由是,企业没有给刘某办理养老保险,致使刘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故企业应承担刘某60-75岁的养老金13万余元。
 
    我认为法院的这一判决理由不妥,企业虽然没有给刘某办理养老保险,但刘某60岁后无法享受养老金不是企业造成的。按照相关规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人员,不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待遇。也就是说,超过45岁的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实际上没有任何用处。刘某来工作时就52岁了,他以前没有给自己办理养老保险,企业不可能从52岁给他办理保险,劳动局也不会接受这样的人来办养老保险。所以说刘某不能享受60岁以后的养老金,不是企业造成的。企业即便从52岁给他办了,刘某60岁时也拿不到养老金。最后我建议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我倒不是针对这个个案,而是想看看省高院对这一问题的看法,从而规范企业的用工制度。如果省高院也这样认为,那我认为企业以后就要慎重招用45岁以上的工人了。因为这样的工人你又不能给他办保险,又要承担不办保险的相关责任。从整个社会用工来说,对他们是不公平的,毕竟我们国家45岁以上的农民工是一个庞大的群体。我是希望省高院能改变判决结果,让企业承担它应该承担的责任。这样企业即可以放心招用45岁以上的工人,也可以满足这一群体的劳动需求,最为重要的是,这样做并不侵害他们的利益。如果企业都不招收45岁以上的工人,那我想这肯定不是法院判决所要的结果。
 
    于是我代理企业向省高院提起再审。遗憾的是省高院最后维持了原判。尽管我们对败诉有思想准备,但还是对几级法院的这一认识持保留态度。法律要照顾弱势群体,但在可能形成社会问题时,法院的取舍就显得至关重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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