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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录像还原现场、致害人从轻处罚
 
    一群人因滑冰同二人发生纠纷后,拿着刀和钢管追赶二人,将二人追至一超市里,把其中一个砍倒在超市内,另一个跑到超市外也被砍倒,跑到超市外的受害人因伤势过重死亡。后来这群人除一人外逃外,其余全部被捉,因涉及命案,案件受到有关部门的重视。一同被起诉的有8名犯罪嫌疑人,排名第二钱某的家属委托我为其辩护。
 
    接受委托后,我详细了解了案情。当时追至超市并在超市内动手的有3个人,外逃的就是其中一个,钱某也是追进了超市的人。检察机关认为二被害人的伤主要是在超市里被砍的,所以把进超市的人作为主犯,于是钱某在起诉书中被排名第二。虽然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起诉书是按罪重至轻排名,但这种排名的先后,多少反映了公诉机关的意见,会直接影响法院的最后判决,所以起诉书对钱某来说是极不利的。通过会见钱某,我又了解一些细节。钱某是第三个追进超市的,前两个人用刀砍二受害人时,钱某并没有参与,后来一个受害人往外跑时,钱某朝他背后挥了一刀,但好像没有砍到受害人。如果说能够证明钱某这一刀没有砍到受害人,那么受害人的致命伤就不是钱某造成的,这对减轻钱某的量刑很有帮助。通过继续询问,我了解到超市当时有监控录像,已被公安机关截取作为证据,于是我把监控录像作为工作的重点。
 
    庭前阅卷时我找到法官,了解检察机关是否把录像作为证据提交。主审法官说有一盘光碟,但因为是拷过来的,不知什么原因放不出来,再说犯罪嫌疑人都有供述,所以没准备在庭上播放录像。我说,这盘录像可以证明钱某有罪,同时钱某罪轻的证据也在里面,所以我来想办法把录像放出来,也希望法庭也能重视录像。
 
    庭审时我提出辩护意见:钱某有用刀砍被害人的伤害行为,但被害人的伤不是钱某造成的,钱某在整个过程中只砍了跑出超市被害人一刀,但没有砍到,故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不承担责任。随即我要求放录像证实案发过程并被法院同意。由于超市录像的分辨率不是很高,辨认录像中各人的行为很吃力。在钱某挥刀砍的关键时候,我采用慢进的方式一点点播放,并请公诉机关当场观看。经过仔细核对,公诉机关同意了我的观点。
 
    法院最后认定:钱某在所参与的伤害案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量刑比照从犯从轻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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