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济交往中,一些企业为了简化交易手续,经常让办事人员拿着盖好章的空白合同,同对方谈生意,这种方式固然带来很多便利,但同时也为企业带来了法律风险。因为盖好章的合同书上约定的内容,即便不是企业的意思,对企业也发生法律效力。
我就处理过这样两件案子:
案例一:宜昌某公司的一解聘职员离职后,利用以前工作期间单位出具的空白合同书,私自以公司代理人的名义与公司的客户签约,并收取客户的8万元货款后潜逃。后因宜昌公司没有供货而被客户起诉,要求返还8万元并赔偿经济损失。宜昌公司应诉时提出,该职员是离职后利用没有上交的空白合同订的货,产生的后果应由个人承担。但法院判决,宜昌公司应返还8万元。
案例二:某公司为了推销积压产品,派出销售员到各地推销。其中一名销售员找到某超市管理人员刘某,希望超市购买一些货物,并答应给刘某一定比例的提成好处。刘某知道超市并不需要这批产品,但因为有好处,就利用自己手中盖过章的空白合同书与销售员签订了10万元的买卖合同。随后,销售员把货物发给超市,并通过银行托收货款。等超市负责人得知此事后,坚持其未授权刘某购货而拒绝收货,并通知银行拒付货款。后来法院审理了这件案子,认为双方买卖合同有效,超市应支付货款10万元。
为什么出现这种情况呢?我们先来看看法律的规定,《合同法》第四十九条指出: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也就是说,代理人没有得到被代理人的真正授权,由于具有某些现象、假象,使他人有正当理由认为其有代理权,与之订立合同,该合同是有效的。这就是法律确立表见代理的规则,其主要意义在于维护人们对代理制度的信赖,保护善意无过失的相对人,进而保障交易安全。所以上述两个案子行为人即便是私自使用空白合同,但对原公司来说是有效的。当然,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受损公司可以找擅自使用空白合同的行为人追偿,但必须损失在先是有目共睹。
所以,公司、企业对公章及相关材料的管理应严格,在没有必要的情况下尽量少出空白合同;出现人员和公章等相关事项的变更,应该及时通知原有的往来客户。否则,一旦出现表见代理情形,会给公司在经济造成一定损失,甚至会影响到公司声誉,增加了公司的涉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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