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主要条款,是相对于合同次要条款而言的。合同次要条款是指法律未直接规定,也不是合同类型和性质要求必须具备的,当事人无意使其成为主要条款的合同条款。一般而言,次要条款法律风险不是评估重点,有时甚至可以予以忽略,比如合同的随附义务等,这些义务的违反不影响合同的履行。而合同的主要条款则不同,若当事人没有约定,可能导致合同不能成立。即便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也会因权利义务不明导致各种纠纷,影响合同的履行效果。根据《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主要条款包括:当事人的名称、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履行争议的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的约定不当引起的法律风险,较其他条款的法律风险更为严重。在合同主要条款中,尤其显得重要的是质量和价款,它是双方签订合同的核心,也是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最终体现。但有时根据合同内容的不同,主要条款的重点也不同。
在经济交往过程中,有很多人会忽视合同的主要条款而导致纠纷。法律是经济的维护工具,它一方面通过制定规则来规范经济活动,同时对于疏漏的经济行为,在诚实信用的原则下予以挽救。《合同法》第61规定了: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商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同时《合同法》第62条是关于合同条款约定不明时如何适用的规定,这两条法律都是对合同主要条款约定不明时的补救条款。但我们千万不能在经济交往中,因为有补救条款而忽视主要条款。要知道主要条款约定不明时,合同双方极易产生纠纷,不论何方靠《合同法》61、62条来解决纠纷时,势必会增加交易成本,有时还会因为市场行情的变化导致巨大损失,这一切都不是合同双方签订合同之初愿意发生的。所以,一份完备的合同可以减少纠纷、创造效益,而一份完备的合同中主要条款缺一不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