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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风险防范系列篇十一:签订合同如何审查对方的主体资格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签订合同是一种民事行为,签订合同的双方是平等的地位,双方的权利义务均取决于合同的约定。所以签订合同时,防范风险就显得格外重要。本人认为,风险防范的第一步是重点审查签约者的主体资格,以避免出现因签约者主体资格不适格,导致合同无效而自己受损的情况。下面根据签约者的不同分类,提示大家风险防范应注意的问题。
 
    1、签约者是自然人的情形。根据法律规定,公民个人、个体工商户的业主、以及农村承包经营户等对外从事民事活动签订合同时,都必须以个人名义。对于合同主体是自然人的情况,应重点审查其个人身份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详细地址等,最好能够留存对方身份证复印件,即使将来发生合同纠纷要通过诉讼解决,也能够准确提供被告信息以便立案。在同自然人签订协议时,其签名应同身份证上的名字一致,而不要用曾用名或小名。对于个人签名习惯使用的谐音字,也不能在合同中出现。对于签约方式,签名或盖手印均可,如果想做的严谨一些,也可以签名和盖手印同时应用。
 
    2、签约者是法人的情形。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同其他组织最大的区别在于,法人在工商部门登记有法人资格。也正因为此,法人单位的主体资格一律以工商登记为准。通过在工商登记部门的查询,可以了解对方的名称、单位性质、投资(人)状况、以及是否被吊销或者注销营业执照的情形。这些内容都是签约前应当考查的内容。同法人单位签订合同要加盖其公章,有些时候其法定代表人的签字也视为法人单位的意思表示。特别说明一点的是,法人的代理人签订的合同书,如果委托书有明确的授权,委托书和合同要一并存档,以证明合同的效力。如果只有代理人签字,则该合同在没有取得其法人追认的情况下,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3、签约者是其他组织的情形。这种情况就比较复杂,因为其他组织的涵盖面太广,包括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企业、合伙组织,社会团体,法人的分支机构等。这类组织的共性是未取得法人资格,但依照法定程序和条件取得了营业执照,法律允许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在审查这一类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时,应当审查两点:一是审查其是否按照法律规定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对于未经核准登记,也未领取营业执照,却以经济组织的名义签订合同的当事人,,绝不能与之签约.。第二点就是其从事的经营活动是否在登记许可的范围内,如果合同内容超出了经济组织的经营范围,也不能与之签约。对于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在实践中经常会出现问题。因为分支机构的法律责任由企业法人承担,对于分支机构对外签订的重要合同,能取得其法人的同意是最好的。有的合同分支机构如果没有取得法人的同意,还是无效合同,比如分支机构对外私自担保签订的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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